2019年9月23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條款和規定,認為青島鑫康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媛媛等的行為構成對青島鵬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技術秘密的侵犯。
判決青島鑫康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媛媛等停止使用、披露青島鵬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技術秘密,并賠償青島鵬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被告人任媛媛等承擔連帶賠償。
附:<判決書內容>之P1,P17,P18,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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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3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條款和規定,認為青島鑫康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媛媛等的行為構成對青島鵬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技術秘密的侵犯。
判決青島鑫康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媛媛等停止使用、披露青島鵬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技術秘密,并賠償青島鵬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被告人任媛媛等承擔連帶賠償。
附:<判決書內容>之P1,P17,P18,P19